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居民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