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二)故障频发或者被多次投诉的电梯;(三)发生过安全事故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四)高层住宅楼安装的电梯;(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