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二)故障频发或者被多次投诉的电梯;

(三)发生过安全事故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

(四)高层住宅楼安装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