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