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