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域露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清洗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