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贾鲁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贾鲁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