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贾鲁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

贾鲁河流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林木、植被、水体、湿地、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