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