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制度,在用能系统、再生水、雨水利用、室内温度控制、生活垃圾分类、立体绿化维护和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等方面实现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良性运转。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