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