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负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