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结合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旧楼宇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