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截留、挪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