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毕(结)业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员),经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结)业生就业资格的凭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