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