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实现教学与生产、科研、社会服务相结合。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办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安排必要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实习基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