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缴费就读制度,按照有关收费的规定向学生(员)收取学费、杂费和实验、实习费。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对家境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