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