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第十三条有效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