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