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有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