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