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