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