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