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协调解决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具体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建立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机制,推动地区、行业间数据流通。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网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商务、投资促进、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