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流通交易,是指以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为标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的活动。
(三)数据产品,主要指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加密数据等。
(四)数据服务,是指提供数据处理服务能力,包括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
(五)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六)数据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数据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交付、结算等服务的机构。
(七)沙盒监管,是指划定一个范围,对在该范围内(盒内)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并在可控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防止将问题扩散到该范围之外。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行过程实施全程监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