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开放与授权第十八条有效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规范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变更授权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个人数据代理服务,受托管理个人数据,监督个人数据处理行为,记录和汇总个人数据使用情况,代为主张个人数据权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