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设相关经营活动场所影响居民生活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