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