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或者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与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告知受援人;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还应当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

受援人以同一事由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