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材料证明申请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请求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