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