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采集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交通道路、水源、内部消防设施、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等信息,并制定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演练活动,并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