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

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