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