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单位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及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在施工区域采取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施工期间,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五)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并存档备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