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职责。

工业园区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