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评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区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及时依法完成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用地调整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消防用地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需要另行确定适当的用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