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基本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每年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培训、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二年备查;
(六)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公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引导符合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