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单位:

(一)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由本级公共图书馆作为管理单位;

(二)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单位;

(三)其他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由其设立主体或者其设立主体确定的单位作为管理单位。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