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