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三十六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