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参与论证,提出意见。

起草工作中或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评估会、立法协商会、媒体上公布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