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立法项目。立法建议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立法项目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和调研论证报告,体现立法的目的、必要性、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制度创新、权利义务关系、上位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