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