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