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市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