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的场所进行充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五)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