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技术导则,明确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导则,在辖区内的道路两侧划设、调整临时停放区,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