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导致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